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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他人以及他人生命表达的理解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05-26 15:11:00 ]    作者:狄尔泰    编辑:studa9ngns


  在生存体验(lived experience)(即对实在的内部意识[inner awareness ofreality,Innewerden])的特性中,我们发现了建立人文研究有效性( validity ofthe pronouncements of the human studies)的出发点。 

  如果在思想的基本功能中,生命体验(lived experience)提高到可达到的自我意识,那么这仅仅只注意到那种包含于生命体验中的关系。理解首先建立在表达和表达内容之间的关系上;这种关系包含在所有勾描为理解的体验中。在完整的单个理解中,这种关系是可体验到的。当我们唯通过对生命表达的解释,超越了生命体验狭窄的范围时,组建人文研究的理解的中心功能才显现出来。然而同样很明显的是,这种理解不能简单地视为一种思维的功能;易位(transposition), 再创造和再体验──它们指向精神生活的整体,这个整体便运作在这些过程中。在此之中,理解与生命体验本身联系(in connection with)在一起,此一生命体验仅仅是对在给定处境中的全部心灵事实 ( entire psychic reality) 的内在意识 ( innerawareness)。因此,在所有理解中,都有一些东西是非理性(irrational)的,正如生命本身是非理性的。非理性能够通过非逻辑化(logically-derived) 的形式得到体现(represent)。在这个再体验中有一种最终的确定性(certainty)( 尽管是完全主观的),在理解过程得到再现的“推理”(inferences)中,没有任何纯思的尺规(test of the cognitive value)可以取代再体验。这便是用逻辑来对待理解的局限性(boundaries),它由理解的本性所决定。 

  那么,如果我们看到在科学的每一个角落,都采用了相应的一些思维法则和形式, 以及研究方法 ( methods) 中存在的一些较抽象的关系 ( far- reachingrelatedness consists in the methods),──这些抽象的关系与思( cognition)面对实在(stance)时采取的态度相吻合(correspond to),──那么我们便和理解(understanding)一起进入无法与自然科学方法相类比(bear no kind of analogyto)的程序(procedures)中。 毋宁说它们奠基于这样一种关系之上:生命表达和表达于其中的内在意蕴(the relationship of expressions of life to the innermeaning which comes to expression in them)。 

  从牵涉(involved in)理解的思想进程(thought processes)中,我们能首先区分开语法类和历史类的奠基工作(the kind of grammatical and historicalspadework),它仅仅用来使──那些想去理解时间上久远的、空间上有距离的或语言上是异域的事物遗存(fixed remnant of something)──的人,移入到解读作者所属时代与社会环境的读者处境中。(situation of a reader from the timeand milieu of its author)。 

  让我们考虑理解的基本形式:我们断言,在一系列相似的生命表达的基础上,生命表达显示了一种表达与精神意蕴之间的符合关系,这种关系会再次出现于另外一个相似的事件(case)中。 通过语词、 姿态或外部行为的相同意蕴的再次发生 (reoccurrence),我们推断,这个意蕴也适用于新的事例。但是,你会马上注意到,用这种公式来推理,所得是如何之少。实际上,象我们所看到的那样,生命表达同时又向我们展现(Representation,Reprasentationen)了一些普遍的东西, 当我们做一个推断(inference)时,我们是把它们依照姿态或行为的类型进行分类, 或依照语言使用(word-usage)来分类。从个别到个别(particular,Besonderen)的推断,显示了一种与普遍事物的关系(relation to something common),普遍性体现于所有的事情(caes)中。这种关系变得更加清楚:不是当一个新的事例从那种关系( 一系列个别的同源的生命表现形式(manifestations of life)与做这些表达的心灵之间的关系 ) 中推出, 而毋宁是当更多复杂的单个事实 ( complex individualmatters of fact),通过类推法形成了推理的对象(the object of the inference)。因此,从复杂特征(complex character)中的限定特性(definite properties)的有规律的组合(regular combination)中,我们推断,当这种组合也呈现(present)于新的事例(instance)中时,在该事例中,尚未观察到的特性(trait) 也会呈现 (present)出来。在这些相同类型的推断(inference)的基础上,我们确定( assign)了一项神秘的工作(它才刚被发现,或者该轮到它确立起来了),在一个特定的神秘主义领域(definite sphere of mysticism) , 在一个特定的年代 ( a definitetime-period)。 但是, 在这类推理中, 常常具有一种倾向, 它要从个别事例 (particular instances) 中导出一种方法, 在这个方法中, 单个的成份 (individual parts)与一定的结构(structure)相联系(connected into),由此将新的事例奠定在更深刻的基础上。因此,事实上使用类推法的推理转变为了一种归纳推理,它适用于新的事例。理解过程中的这两种推理形式的区分是相对的。在所有情况下,我们仅仅是被调整(be justified)到某种有限程度的预期( expectation)中,我们仅仅是对新事例做出预期,却给不出任何普遍规则(general rule),只能按照经常变更的环-境来估价(evaluate)。人文研究的逻辑任务, 就是为这些估价发现规则(rules)。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stud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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