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高校
教育成本核算的
会计前提和原则
高校教育成本核算就是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教育运行过程中各种费用的发生和成本的形成进行核算,
计算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耗费于一定人才对象的劳动价值总和。高等教育成本核算是会计核算的一部分,需要遵循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原则。这里需要明确提出的一个问题就是核算基本方法,在现有的高校会计核算中普遍采用的仍是事业单位的收付实现制,但是作为一个有投入产出,需要明确教育成本的领域,这样的核算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完全反映出高校的
经济情况,所以笔者认为逐步形成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的核算体系是高校成本核算的未来方向。
(一)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会计前提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是指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和会计信息的质量,对会计核算的范围、内容、基本程序和方法所作的限定,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会计原则。按照1997年国家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在组织会计核算时,应以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作为事业单位的高等学校,同样也要遵循这些前提。
第一,会计主体(Accounting Entities)。会计主体是指会计所服务的特定单位。会计主体前提是指会计所反映的是一个特定
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它明确了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总则中第四条也明确指出了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根据会计主体的概念,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主体可以认为是高等院校。
第二,持续经营(Going Concern)。持续经营是指会计主体在可预见的未来将持续存在和
发展下去,明确了会计工作的时间范围。持续经营假定的意义,在于解决了会计主体的资产评价和费用分摊等会计计量的实际问题。它为权责发生制奠定了基础,也是一致性、可比性等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依托。
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总则中第五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教育成本核算同样也必须遵循持续经营的假定,否则核算出的教育成本就不准确,按学年核算教育成本的许多账务处理,如固定资产折旧,跨期费用的预提、待摊就失去了时间基础。
第三,会计分期(Accounting Period)。会计分期又称会计期间,其含义是将会计主体的整个持续运作过程划分为间隔相等的若干时期,以便定期进行核算和报告。对于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来说,既然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它不会面临破产停业、清算,那么为了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向有关各方提供信息,就需要划分会计期间,即人为地把持续不断的经营活动,划分为较短的经营期间。《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第二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有部份观点认为因高校学生培养的学制随着教育层次的不同而不同,如专科3年,本科4年或5年,硕士生3年、2.5年或2年,博士生3年,教育成本核算期间可以与学制相同。笔者认为,为了保证横向对比,我们选择制度规定的以会计年度作为高校教育成本核算期间更适合核算框架。
第四,货币计量(Monetary Convention)。货币计量亦称货币评价惯例,其含义有二:一是会计人员以货币作为交易的计量尺度并作为记账单位;二是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假定货币价值不变或变动不大而加以忽略。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总则第七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所以高等教育成本核算也应当以人民币为计量基础。
(二)高等教育成本核算的原则
高等教育成本核算的原则是指进行高等教育成本核算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是指导会计人员进行成本核算的基本准则。高校教育成本核算作为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一部分,应该按照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确定的会计原则进行。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提出的会计原则有:客观性、有用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清晰性、配比性、
历史成本原则等。由于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是建立在不核算成本的基础上的,因此有些会计原则就与核算成本的要求发生了矛盾。为了核算教育成本,高等学校在遵循现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大部分会计原则的基础上,还必须遵循以下会计原则:
第一,权责发生制原则(Accrual Basis Principal)。权责发生制是高校进行教育成本核算、收支配比的需要。它不仅有助于正确核算教育成本,而且能如实反映高校在教育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责任。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图书等,在一定时期内均为一次性投入,是投入在先,使用在后。对这些固定资产通过“累计折旧”会计科目来核算,才能真实反映学校固定资产的净值。另外,对银行贷款利息的偿还和欠发工资等这类负债,在收付实现制下只在偿还时才计入账簿,低估了财务风险。而在权责发生制下,每月都要计入账簿,这样可以全面反映高校的债务状况。
随着高校“经营”观念的树立和深入,必然需要考核各年度的业绩,从未来看,权责发生制的运用是一种趋势。
第二,配比原则(Matching Principal)。配比原则要求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或产出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或产出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配比原则是根据收入或产出和与费用的内在联系,要求将一定时期的收入或产出与为取得收入或产出所发生的费用在同一期间进行确认和计量。在实际工作中配比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因果配比,将收入或产出与其对应的成本相配比,二是时间配比,将一定时期的收入或产出与同时期的成本费用相配比。例如,为培养教育学专业学生所发生的支出不能计入外语专业学生的培养成本中去,把与培养学生无关的费用,在计算成本时剔除;本学期购买的教学用品支出不能计入下学期中去。
第三,区分收益性支出(Income Disbursement)和资本性支出(Capital Disbursement)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期间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计入本会计期间的费用成本;凡是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期间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并在产生效益的几个会计期间内均衡地摊销,分别计入几个会计期间的费用成本。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重要意义在于正确确定哪些支出应计入当期成本,哪些支出不能计入当期成本。要准确核算教育成本,就必须遵循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由此可见,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是密切相关的,它们从不同方面规范会计主体正确核算收入和成本,是核算教育成本必须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高校教育成本核算是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命题,涉及到的不仅仅只是会计方面的基本核算,它还需要更多宏观政策方面的支持,也需要高校管理者的配合和广大会计人员的参与。笔者相信,高校教育成本的核算将是未来我国教育体制改革中一个相当重要的课题。本文就高校教育成本核算这一基本概念和核算的基本原则做了一些理论方向的探讨,希望能对未来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广泛开展起到有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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