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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福利权的法律性质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8-07-06 10:30:00 ]    作者:网络     编辑:studa0714
 2.在美国联邦宪法和州宪中寻求福利权的可能性

  在美国联邦宪法中,并未对福利权进行明文规定。但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的公法学者开始试图从宪法中寻找推演福利权的可能性。但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几乎从未出现援引宪法条款来认可公民福利权的情况,其始终在努力划清积极和消极权利的界限并拒绝从宪法中找寻积极权利的基础。在判决中,也认为对公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并非法院的管辖范围。[27]

  与联邦宪法不同的是,历史上,州宪与地方政府在保护穷人上负有某种首要义务。州宪法相对容易修改,其中许多条款是20世纪以来的创设,而一些条款缺乏清晰和明确的联邦语言,往往为州政府负加了某些关于公共援助、健康医疗以及住房等方面的积极义务。此外,州法院也比联邦法院具备更多的优势,可以基于某些普通法衍生的权力来作出关于资源分配方面的政策判断。[28]因而,州宪中往往包涵明确的福利权保障条款,而州法院往往对待福利权的态度也更为积极。

  实际上,共有12个州确立了对疾病和需要帮助的人的宪法义务。如纽约州宪第十七章第一节规定:“对穷人的资助、关怀和支持是公共问题;应获得州政府和分支机构的解决。同时,立法机构可以随时确定其方式和手段。”在阿尔巴马、阿拉斯加、堪萨斯、蒙大纳和怀俄明等州的宪法中,则将积极权利明确表示为政府义务,表述为“应该提供”(shall provide)。州法院的某些案例对包括福利权在内的积极权利予以支持。例如,纽约州法院在Fulton v. Krauskopf案中,判定某市对学校交通费的给付,在数量上是不足够的。[29]在其他州也有一些类似的判例。例如,马萨诸塞州法院在Mass. Coalition for the Homeless v. Sec'y of Human Service案中,[30]判决要求当失依儿童家庭补助(AFDC)资金不足以提供给未成年子女父母住房津贴时,应告知立法机关。在L.T. v. N.J. Dep't of Human Service[31]案中,判决州机关有责任给无家可归者以住所。

  由此可见,对于美国宪法而言,在州宪中,对于福利权在内的积极权利已有所规定。而即使对于联邦宪法而言,依据瑞克教授抑或米奇尔曼教授的观点,也存在某种确立福利权宪法保障依据的可能性。[32]

  3. 福利权的宪法地位对福利国家的影响

  对于美国而言,尽管其宪法上并未确立一定的福利权抑或某些关于福利国家的宪法规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美国福利国家的相关制度建设存在缺失。正如亨金教授所言:“无疑,美国现在是一个福利国家。对某种最低限度个人福利的义务虽然不在宪法规定中,但它却深深地、根深蒂固地根植于我们国家的生活之中。……但是,我们并不是一个由宪法来强制的福利国家。确实,面对着强有力的宪法抵抗,我们还是成了一个福利国家。……而美国之所以是一个福利国家是由于国会的慈善。根据宪法原则,国会可能随时取消福利制度,各州可能可以结束公共教育。”[33]从这样的论述中,我们认为尽管福利权可能并非一种宪法上规定或者承认的权利,但也并不意味着实际中的福利国家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存在缺憾。

  而比照其他国家也可以看出,加强宪法对于福利权的陈述和福利国家之间似乎也并不存在某种严格的关联性,衡量国家对于医疗、住房、社会保障以及社会援助等投入资金的比例即可以发现这一点。例如英国,也不存在宪法上的福利权,但其仍然比其他更富有的“邻国人”投入了相当比例的社会保障支出。类似的社会保障支出在仅仅宣称了“社会国家”的德国,很明显比那些宪法中明确规定福利权利的瑞典和意大利更多。[34]

  但尽管如此,由于福利权在宪法中的不同地位,导致各国社会保障的政治过程和政策结果具有不同的特征。而福利权的宪法地位,更多的是通过这样的描述和规定影响了某种福利承诺。而在某些福利传统的国家里,通过将福利权宪法化可以更好的实现福利权。进一步地,当存在针对宪法权利和司法审查时,将更有效地对社会保障政策作出回应抑或否定。例如,以美国为例,由于宪法意义上的福利国家和福利权的缺失,使得福利权的实施往往更为借助私人组织和州意义上的行政机构。而与之不同的很多社会主义国家,其宪法中往往承认了一定的福利权,这使得国家被规定了一定的发展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义务,比如我国的宪法规定。鉴于宪法上的规定,这些福利权的实现往往更带有某些“普遍性”的特色,要求社会保障制度更为全面的确立。

  五、结语

  本文旨在将福利权性质的相关争议做一理论上的厘清。通过相关的分析,我们可以认为,福利权尽管存在着诸多实践上的难题。但是,这种权利仍旧可以获得某种保障或者具备一定的被证实的理论基础。从整体上,我们认为,福利权是一种带有混合性质的权利,其既包涵消极面向也包涵积极面向;福利权是作为两种权利被讨论的,其一为道德权利,其二为法律权利。正是由于这些难题,作为更为注重权利执行和实现的美国人来说,常常会反对将福利权写入宪法。因为,在他们看来,写入不写入并不意味着对它的保障有何影响。


  那么,我们国家呢?考察我国的宪政发展历程以及历届宪法文本,我们从中可以发现丰富的福利权身影。例如,物质帮助权、退休制度等,这些都可以说有利的保障了这种权利。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往往会发现诸多无力之时。例如,由于城乡差异所导致的农民必要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的缺失;再如,城市农民工的边缘身份所导致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些恰恰也在某些方面印证了福利权的实现同其他权利相比,更需要相应的财政与物质保障。这也是各国对福利权有所争议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同样需要考量这样的问题,即宪法中的权利如何在现实中得以更好的实现?是否宪法中所有相关的社会保障规定,公民都可以以此来要求国家给付?等等。这些借助本文的标题“双重面向的福利权”或许都可以找到某些解决路径。福利权的双重面向使国家在保障福利权过程中,在那些积极面向的领域,可以要求国家积极给付,但同时需考虑这种权利是否是一种宪法权利。此外,如果某些法律将它具体化为一种法律权利,则福利权可以由此得以具体法律制度上的保障。更多的问题讨论将在他文展开。

  注释:
     [1] 参见「英」伯林:《两种自由概念》,《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公共论丛), 三联出版社1995年版,第196-229页。其中,“消极自由”意味着:“在这样的限度以内,某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群人),可以、应对被允许做他想做的事情,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他人的干涉”;而积极自由意味着权利的“自主”存在,意味着自我实现的能力。

  [2] 陈宜中:《国家应维护社会权么?论当代反社会权论者的几项看法》,《人文与社会科学集刊》第15卷第2期。

  [3] 「美」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森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毕竟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

  [4] Jenna MacNaughton,Positive Rights in Constitutional Law: No Need To Graft, Best Not To Prune3 U. Pa. J. Const. L. 750(2001)

  [5] 「美」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森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毕竟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4页。

  [6] Susan Bandes, The Negative Constitution: A Critique, 88 Mich. L. Rev. 2271 (1990)

  [7] Adam Smith, Theroy of Moral Sentiments, D.D.Raphael and .L.MacFie,Oxford;Clarendon1976,p86

  [8] Cecile Fabre, Social Rights under the Constitution: Government and the Decent Life, Clarendon Press, Oxford(2000)

  [9] Henry Shue, Basic Rights: Subsistence, Affluence and U.S. Foreign Policy, Second Editi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6)pp.13-87.

  [10] Equal Recognition and Protection of 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 International Context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NSW Bill of Rights Inquiry Submission from David Wiseman

  [11] David Kelley, A life of One‘s Own: Individual Rights and the Welfare State, Cato Institute Washington, D.C(1999),p56

  [12] 「美」弗利登:《权利》,孙嘉明等译,台湾地区桂冠出版社1998年版,第45页。

  [13] 「美」凯斯·R· 森斯坦:《偏颇的宪法》,宋华琳、毕竟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1页。

  [14] 胡敏洁、宋华琳:《美国宪法上的福利权论争》,《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3期。

  [15] 参见「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此书中作者认为,福利权利最早引入是为了体现民族团结的,后来又逐渐进入到公民身份的定义当中,以至于谁的福利权利如果没有得到尊重,就可以正当地断言他或她没有被当作平等的公民加以对待。但是,要求以公民身份的观念以这种方式包涵福利权利,这并不具有必然性。

  [16] 「美」罗克斯·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82页。

  [17] 参见夏勇:《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18] Carl Wellman: Welfare rights, Rowman and Littlefield, Totowa, New Jersey(1982)

  [19] 参见陈宜中:《国家应维护社会权么?论当代反社会权论者的几项看法》,《人文与社会科学集刊》第15卷第2期。

  [20] James Griffin, Welfare Rights, In Rights, Equality, and Liberty, edited by Guido Princione and Horacio spector,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2000)

  [21] Paul K.Legler: Beyond Legal Rights? The Furture of Legal Rights and the Welfare System, B.Y. U. Journal of Public law, Volume 6(1986)

  [22] Albert M. Bendich, Privacy, Poverty, and the Constitution, 54 Cal. L. Rev. 407 (1966); Archibald Cox, The Supreme Court, 1965 Term - Foreword: Constitutional Adjudication and the Promotion of Human Rights, 80 Harv. L. Rev. 91 (1966); Arthur Selwyn Miller, Toward a Concept of Constitutional Duty, Sup. Ct. Rev. 199 (1968) .

  [23] 「美」霍尔姆斯、桑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24] Frank B. Cross, The Error of Positive Rights, 48 UCLA L. Rev. 857(2001)

  [25] William James, “The Meaning of Truth,” in Pragmatism and the Meaning of Truth 169 ,A.J.Ayer ed. 1978)。

  [26] U.S. Bureau of the Census, State Rankings: Persons Below Poverty Line, Statistical Abstract of the United States (1999);参见胡敏洁、宋华琳:《美国宪法上的福利权论争》,《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3期。

  [27] Dandridge v. Williams, 397 U.S. 471, 487 (1970)。

  [28] Burt Neuborne, Foreword: State Constitutions and the Evolution of Positive Rights, 20 RUTGERS L.J. 881, 893-95 & nn.60-82 (1989) (描述了一些州宪的积极福利承诺)

  [29] Fulton v. Krauskopf, 484 N.Y.S.2d 982 (N.Y. Sup. Ct. 1984)。

  [30] Mass. Coalition for the Homeless v. Sec'y of Human Service511 N.E.2d 603 (Mass. 1987)

  [31] L.T. v. N.J. Dep't of Human Service, 633 A.2d 964 (N.J. 1993)

  [32] 在他们看来,福利权可以通过平等保护条款或正当程序条款获得保障。参见,Charles A. Reich, Individual Rights and Social Welfare: The Emerging Legal Issues, 74 Yale L. J. 1245, 1255 (1965); Charles A. Reich, The New Property, 73 Yale L. J. 733 (1964);Frank I. Michelman, The Supreme Court, 1968 Term - Foreword: On Protecting the Poor Through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83 Harv. L. Rev. 7 (1969)相关的研究笔者将在他文中另行论述。

  [33] [美]L·亨金:《权利的时代》,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202页。

  [34] Mary Ann Glendon , Interdisciplinary Approach: Rights In Twentieth-Century Constitutions. 59 U. Chi. L. Rev. 519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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